【学院文件】材料科学与工程国际化示范学院(材料与微电子学院)关于学术论文单位署名及有效作者认定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2-10-17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教师学术论文单位署名,明确论文作者对论文使用的有效性,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的学术论文是针对在职教师发表学术论文,且能用于个人考核、论文评优、职称评审、导师遴选和资格审核等事项的论文。
第二条 学院在职教师发表学术论文的署名单位或通讯作者署名单位须为“武汉理工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国际化示范学院”和“武汉理工大学材料与微电子学院”,否则视为无效论文。
第三条 “材料科学与工程国际化示范学院”所对应的英文表述为“International School of Materials Science and Engineering”。“材料与微电子学院”所对应的英文表述为“School of Materials and Microelectronics”。
第四条 与从事工作关联度低的论文不能计算为有效论文。
第五条 学术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贡献者,且用于个人学术水平、学术贡献、学术成果奖励的评价与认定中作为该学术成果的有效归属者。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
学术论文的第一作者;
发表在国际学术期刊学术论文的通讯作者。
第六条 同一篇论文在学院个人工作考核、论文评优、职称评审、研究生导师遴选和资格审核过程中仅能被认定1次。
第七条 对于“有效作者”适用与认定时有单独规定的,按适用范围的规定为准。未尽事宜以学校相关文件或规定为准。
材料科学与工程国际化示范学院(材料与微电子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