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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规章

【学院文件】材料科学与工程国际化示范学院(材料与微电子学院) “三重一大”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2-12-0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坚持和加强党对学院工作的全面领导,健全完善学院领导班子议事决策制度,防范决策风险,提高领导班子的决策水平和决策能力,推进学院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按照武汉理工大学相关文件精神为指导,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三重一大”是指学院的“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制度)。

第三条 凡“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学院党政联席会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章  决策的主要内容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包括:

(一)党的领导和党建工作的重要事项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决策部署的重要措施。

2.学院党建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党的建设相关重要文件、报告和方案等。

3.学院党支部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4.师生的政治思想工作、师德师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5.学院意识形态工作和民族宗教工作的重要事项。

6.学院宣传思想工作、大学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事项。

7.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向基层延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8.加强对学院分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教学委员会、教授会等学术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统一战线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

    9.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维护党章和党内法规的重要事项。

(二)干部和师资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1.学院领导班子建设的重要事项。

2.学院内设机构的设置与调整、内部人员岗位职责的制定与调整、学院科级干部的招聘或选拔推荐、事业编人员聘任,以及其他需报送学校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

3.职工年度绩效分配方案、福利待遇等事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4.荣誉称号授予人选的推荐、宣传和重要奖惩事项的确定。

(三)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事项

1.学院发展定位、发展规划、综合改革、国家及省(部)级基地申报等重要事项。

2.学院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及有关重要材料。

3.学院本科生和研究生招生选拔、培养和评先评优的重要事项。

4.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科学研究、师德师风建设等学院内涵发展的重要事项。 

5.学院内部的管理制度建设的重要事项。

6.学院国内及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中外合作办学、国际学术会议等重大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

7根据学校预算安排,审定学院年度经费使用方案。

8.经学校主要领导授权的、业务相关的、必须由集体审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9.经学院主要领导认定,涉及学院发展、安全稳定和职工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10.学院重要项目安排:

1)投资在3万(含3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

2)投资在5万(含5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项目;

3)投资在1万(含1万)元以上的修缮项目。


第三章  决策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 凡“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程序应当遵循《材料示范学院(微电子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事规则》等相关文件。“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学院“三重一大”事项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行使决策权。

第六条 “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通过教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广大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要做好会议记录。要明确、完整、详细地记录决策事项、决策范围、决策形式与程序、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决策结论等内容,会议记录情况等资料应存档备查。

第八条 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四章  决策的保障机制

第九条 建立“三重一大”事项回避制度。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主动报告并回避。

第十条 建立“三重一大”事项政策公开制度。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教职工大会、学院网站、公告栏等形式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报告制度。学院领导班子落实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按学校要求向学校党委报告。领导班子成员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落实监督制度。学院教职工大会和全体教职工有权监督学院“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有权向各级党组织和上级部门反映意见。

第十三条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学院领导班子成员违反本细则规定,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未提供全面真实的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和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应依纪依法分别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责任追究应当依据职责范围,明确个人应承担的责任,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程序办理。


第五章  附则

本实施细则自2022912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起实施。在执行中如遇学校政策制度有变化,以学校政策制度为准。

材料科学与工程国际化示范学院(材料与微电子学院)